|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8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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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別 \ 月份 |
1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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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獎 |
0 0 1 6 8 9 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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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二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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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 獎 |
0 5 8 1 5 6 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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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6 3 0 1 1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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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4 1 2 8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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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 3 2 5 2 1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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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 5 8 9 1 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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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 者獎金二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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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七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七位相同者各得獎金四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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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六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六位相同者各得獎金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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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五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五位相同者各得獎金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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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四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四位相同者各得獎金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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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三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三位相同者各得獎金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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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獎 注 意 事 項 |
1.領獎期限自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止,請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攜帶國民身份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向各地台灣省合作金庫領取獎金。其由他人代領獎金者,除應於領獎收據加註代領人相關資料外,並應攜帶代領人身份證備驗。四、五、六獎獎金並可向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銀行、高雄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第一銀行、萬泰銀行、富邦銀行、萬通銀行、中興銀行、泛亞銀行、大安銀行、上海銀行、華僑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高新商業銀行及板信商業銀行領取。領獎截止日如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可順延至次日領獎,如適逢星期六下午休息者,可順延至次星期一全日領獎。2.買受人為營業人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不發給獎金。 3.中獎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未加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章者,或填載事項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應予補全或查證後,始發給獎金。 4.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每張按其中獎獎別領取一個獎金為限 。 5.其他有關事項,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辦理。 |
|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8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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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別 \ 月份 |
9─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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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獎 |
3232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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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二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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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 獎 |
02352 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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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7 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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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3 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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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98 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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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59 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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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 者獎金二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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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七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七位相同者各得獎金四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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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六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六位相同者各得獎金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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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五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五位相同者各得獎金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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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四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四位相同者各得獎金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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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三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三位相同者各得獎金二百元 |
本號碼單若有編排錯誤,請以財政部記錄為準